企业因经营困难停产停业,通知劳动者停工,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昨日,记者从我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这样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定该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10名劳动者经济补偿合计26.65万余元。一审宣判后,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原告张某等10人都是中山市某五金公司员工,分别于2000年-2018年入职,工作至2019年12月6日。当天,案外人中山市某电器厂(化名)张贴公告称:2019年12月1日,房东已将中山市某五金公司旧厂房租赁给该公司,该公司定于同年12月7日正式进场装修,届时将进行清场。因此造成原告张某等10人无法上班。 同年12月12日,张某等10人依法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中山市某五金公司支付代通知金及经济补偿金。因申请人未能提交该公司将其辞退的事实证据,裁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张某等10人不服,遂诉至法院。 用人单位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否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代通知金成为案件争议焦点。被告中山市某五金公司认为,疫情之前公司已经营困难,于2019年12月3日通知员工停产停业,属于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原告则认为,2019年12月6日因张贴公告清场遣散员工并停止生产造成劳动者无法上班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10名劳动者于2019年12月6日之后因用人单位停产停业而未回用人单位处上班是事实,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可获得经济补偿的情况,故认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而双方劳动合同于2019年12月6日解除,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审理此系列案的法官表示,用人单位即使因经营困难导致停产停业,也应依法妥善安置劳动者,为劳动者提供替代劳动条件或支付停产停业期间生活费,或妥善处理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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