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3起民事纠纷,案件生效后均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还不报告在深圳和佛山的商铺、车位。被执行人罗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记者3月1日获悉,法院判决罗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获刑1年。 罗某在中山因与他人产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上法庭,同时又在佛山因借贷纠纷被借款人和银行分别起诉。罗某被判清偿他人本息合计80余万元,清偿银行合计140余万元,并与王某双倍返还购房定金4万元。 案件判决后,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将三起案件的执行合并处理,罗某并没有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市第二法院立案执行罗某系列案件过程中,向罗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罗某只报告了他在中山的房产及两辆汽车。2019年,市第二法院对罗某名下中山的房地产作评估、拍卖处理,得款252万余元,拍卖款不足以清偿三案债务。执行人员通过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罗某2003年在深圳购买了两个小商铺。但在执行过程中,罗某没有报告他在深圳的商铺和佛山某小区一个摩托车位。2019年3月1日,法院依法对两个商铺进行查封,并决定对两个商铺作评估、拍卖处理,成交价分别为109749元、130005元。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作为被执行人,既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又拒绝报告名下的商铺、车位等财产,经法院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属于“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近日,法院结合案情,对罗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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