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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伪造证据阻挠法院执行


2019-04-12 来源:中山日报   【收藏本文

350多平方米的房产,月租金不到1500元,而且租期达到12年。这是天上掉馅饼还是虚假的租赁关系?近日,古镇镇一女子为了阻挠法院执行不惜伪造证据、冒用他人签名,结果被法院合议庭识破。4月10日,市中级法院通报,被执行人邓某因干扰正常司法审判秩序、编造虚假事实阻挠执行,被司法拘留15日并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拍卖房屋生波澜,350多平方米房产仅租1000余元?

市第二法院在执行黄某与黄某培、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裁定按现状带租拍卖被执行人黄某培名下古镇镇的一处房产,申请执行人黄先生以林某(房产的“承租人”)对该房产不享有承租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

林某和黄某培的租赁合同显示,她2015年7月1日开始租下涉案350多平方米的房产,租期到2027年。“若按合同约定12年租金为20万元计算,月租金为1389元,相当于每平方米月租金为3.9元,远远低于同地段市场平均价格,是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现象。”黄先生说。

黄先生认为,林某一次性支付12年租金的行为明显违背生活常理,透支房地产的长期使用权益与收益权,既阻碍房产的拍卖处分,又试图继续占有房地产的长期收益收入,严重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

2018年9月,执行法院对黄先生的申请作出执行裁定,撤销该房产按照现状带租拍卖、变卖的内容,房地产上现有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拍卖的买受人。


■法院合议庭识破伪证,被执行人承认编造虚假事实

就在执行法院作出裁定后,林某紧接着又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市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复议审查。市中院合议庭发现林某主张的租赁权存在诸多疑点,存在恶意串通、虚构租赁事实对抗法院执行的可能。为查清本案,合议庭将“承租人”林某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律师陈某传至法院进行询问。面对合议庭的询问,林某无法自圆其说、表述前后矛盾,最终心理防线终被击溃。

“我与邓某之间实际上是借款关系,我并没有租赁他的房屋,当时为了收回借款,同意邓某以我的名义向执行法院提出租赁权主张,但其并不清楚本案的具体情况,更没有申请过复议。”林某向合议庭承认。

林某向法院提交的复议申请是谁所为?市中院合议庭立即对林某、林某委托代理人律师陈某、邓某进行轮番询问。最终,律师陈某承认他在该案进行代理是邓某找到他,证据材料、事实沟通、裁判结果、程序提起都是直接与邓某联系。邓某最终也承认了他伪造租金、水电费收据等证据提交法院,并冒签林某签名提出复议的事实。


■提交虚假证据阻挠执行,女子被拘15日再追究刑责

审判长对林某进行了训诫教育,林某向市中级法院出具陈述书悔过。对律师陈某,市中级法院将向市司法局说明相关情况,移交市司法局处理。对伪造证据、提交虚假证据、冒用他人签名的被执行人邓某,市中级法院4月8对其司法拘留15日并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承办法官介绍,总有些债务人妄图通过非法手段阻扰法院的执行行为,最常见的案件类型就是以虚构的租赁关系主张法院对不动产进行带租拍卖。一旦得逞,带租拍卖可能导致不动产拍卖难以成交,即使成交,“承租人”也可因虚构的租赁关系而长期实际占有不动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之1的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市中院提醒,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代表国家、公平公正保护各方当事人,不容儿戏。个别当事人抱着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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