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纠纷案的当事人故意逾期提交证据,干扰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有序进行。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对寇某罚款1万元。 寇某是一起继承纠纷案件中的被告,该案在一审时,承办法官电话与其联系,其先是拒不提供通讯地址,后又拒绝接听电话。之后,因在其户籍所在地查找未果,一审法院遂依法对其进行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公告期满,其仍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 一审宣判后,寇某很快提出上诉,并在二审中提交与案件关联性较强的遗嘱证据,且不能说明逾期提交证据的正当理由。 成都中院认为,寇某一审拒不应诉,二审突袭出示遗嘱证据,其在诉讼中故意拖延、消极懈怠的行为已严重干扰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并违反了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极大地浪费司法资源,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应予对其训诫、罚款,故成都中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