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简介 图片新闻 法官说法 调研天地 信息公开 审判执行动态 裁判文书 法院公告 民意沟通 法院文化 网上视频  
文章 来源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治聚焦 >> 正文
马兆云等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案


2021-06-25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收藏本文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兆云,男,汉族,1969年12月8日出生,个体户。1992年9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1月30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8年6月20日止。

被告人刘保安,男,汉族,1968年6月6日出生,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5月8日因犯污染坏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6月28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胡文虎、周国珠,均系个体户;被告人李友龙、许步年、王德林、祁建刚,均无业。

2019年三四月份,被告人马兆云、胡文虎共谋出资生产制毒物品盐酸羟亚胺。马兆云委托被告人李友龙寻找场地并负责生产,聘请被告人许步年作为技术员指导生产,胡文虎负责提供生产工艺图纸。后李友龙租用山西省介休市一公司作为生产窝点,与许步年等人组织工人生产盐酸羟亚胺。同年12月,马兆云、胡文虎从被告人刘保安处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溴素5010千克及甲苯12000千克,运至上述窝点。马兆云等人生产盐酸羟亚胺共计2723.67千克,出售1470千克,其中,马兆云15次参与出售1470千克,胡文虎6次参与出售630千克,李友龙7次参与出售900千克,被告人周国珠4次参与出售615千克,被告人王德林4次参与出售300千克,被告人祁建刚2次参与出售100千克,马兆云、胡文虎、李友龙、周国珠、王德林还参与运输盐酸羟亚胺。

2020年6月15日,公安人员在江苏省建湖县马兆云岳父家查获马兆云、胡文虎藏匿的盐酸羟亚胺1253.67千克、含有羟亚胺和邻氯苯基环戊酮成分的固液混合物260.69千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兆云、胡文虎、李友龙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被告人许步年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告人周国珠、王德林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被告人刘保安、祁建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在共同犯罪中,马兆云、胡文虎、李友龙均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许步年、周国珠、王德林、祁建刚系从犯,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保安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八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除刘保安外,其余七人均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马兆云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被告人刘保安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对被告人胡文虎、李友龙、许步年、周国珠、王德林、祁建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判决已于2021年2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受制造毒品犯罪增长影响,制毒物品流入非法渠道的形势十分严峻。本案就是一起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的典型案例。溴素、甲苯可用于制造盐酸羟亚胺,盐酸羟亚胺可用于制造毒品氯胺酮,均是国家严格管控的易制毒化学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被告人马兆云等八人实施制毒物品犯罪均属情节特别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相应刑罚,体现了对源头性毒品犯罪的坚决惩处。


 
  打印】【关闭

最新图文
张海波在中山江门法院调研时强调:
将“父母课堂”搬到镇街村居!中山
家事解纷,这堂课有意义!
中山法院破产资产处置和重整投融资
最新要闻
·委托他人买股票血本无归
·产后患抑郁症酿惨案年轻妈妈溺死亲
·利用虚假资料骗取银行贷款4000
·女出纳侵占300余万炒金获刑
·轿车逆行撞的士驾驶人肇事逃逸
·顾客洗桑拿被盗22万余元财物
·男子不愿入传销组织被体罚致死
·保安厂内锤砸前妻后自杀
·抢劫遭抵抗杀死前雇主一“90后”
·热心救人者竟是肇事者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中道16号  邮编:528403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0760-88868294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值班室 :0760-88880600

主办单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设计制作及技术支持:中山网  粤ICP备11053359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