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简介 图片新闻 法官说法 调研天地 信息公开 审判执行动态 裁判文书 法院公告 民意沟通 法院文化 网上视频  
文章 来源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法速递 >> 正文
9月新规:明晰相关问题保护消费者


2015-09-01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收藏本文

  9月秋风送爽,一批新法新规于9月1日起实施,为社会发展输送“正能量”,如虚假广告将受严惩,民间借贷得到进一步规范,有问题的食品将被召回,等等。

  新广告法重罚虚假宣传 治理广告“忽悠病”

  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4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告法。这是自1994年广告法颁布以来首次进行修订,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下称新广告法)全面规范广告行为,将给各类广告行为戴上“紧箍”。新广告法亮点颇多:

  明确不得做广告的产品范围。新广告法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上述范围以外的处方药,也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做广告。特别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新广告法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作了不少特殊规定,例如“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同时,新法规定,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严惩虚假广告,多项机制保护消费者。新广告法明确,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对于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最重的手段包括吊销营业执照,而在罚款方面针对“虚假广告”的罚款额度最高可达“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

  规范代言行为,增加先使用、连带责任规则。新广告法要求代言人代言广告前要使用过商品或者接受过服务。如果广告被认定为虚假,而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其为虚假,那么就要相应地承担连带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同时特别规定,代言人不得为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作推荐、证明,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当代言人。

  民间借贷出新规 借贷利率有调整

  为充分保护群众在民间借贷中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资金融通秩序,近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规定》对以往的司法解释作了多处重要修改,亮点有:

  明确民间借贷概念,企业之间借贷得到承认。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这意味着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的企业间借贷将得到保护,诉讼中,企业之间借贷行为将认定合法有效。

  利率大幅上调,24%和36%是划分基准。《规则》参考民间借贷利率规则和依据审判实践的多年经验,确立了执法标准,依据24%和36%划分三个区域:一是年利率低于24%的借贷受法律保护,《规则》明确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的24%。二是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作为自然债务。这类债务如果当事人依据合同,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这个区间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合同如果约定利率以后,借款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了利息,偿还行为是有效行为;但偿还以后又反悔,起诉要求返还超过24%部分利息的,不予支持。三是《规定》明确年利率高于36%的无效。如果当事人原来自愿偿还了利息,因违法无效,高于36%以上的部分可以要求返还。

  防范虚假诉讼,惩治虚假诉讼参与人。《规定》列举的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十种行为,以供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借鉴、参考,明确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法院除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外,还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有了召回办法 保护百姓口腹之安

  为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采取了多项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举措,主要有:

  生产、流通环节严控不安全食品。《办法》规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产品已经进入市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期限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网站和主要媒体上发布不安全食品召回公告。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时限。《办法》依据不同情形作不同处置:一级召回是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二级召回是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三级召回是对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应当在知悉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应当立即就地销毁。

  9月起还将实施的其他部分新法:

  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

  中国银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5修订)》

 
关仕新  打印】【关闭

最新图文
张海波在中山江门法院调研时强调:
将“父母课堂”搬到镇街村居!中山
家事解纷,这堂课有意义!
中山法院破产资产处置和重整投融资
最新要闻
·委托他人买股票血本无归
·产后患抑郁症酿惨案年轻妈妈溺死亲
·利用虚假资料骗取银行贷款4000
·女出纳侵占300余万炒金获刑
·轿车逆行撞的士驾驶人肇事逃逸
·顾客洗桑拿被盗22万余元财物
·男子不愿入传销组织被体罚致死
·保安厂内锤砸前妻后自杀
·抢劫遭抵抗杀死前雇主一“90后”
·热心救人者竟是肇事者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中道16号  邮编:528403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0760-88868294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值班室 :0760-88880600

主办单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设计制作及技术支持:中山网  粤ICP备11053359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