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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庭审及宣判活动应当注意的事项


2011-10-21 来源:中山法院网   【收藏本文
  本院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一律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均可凭身份证参加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所有的案件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旁听群众,在参与或旁听我院进行的庭审、宣判活动中,均应严格遵守以下事项:
  一、进入法庭须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未经允许,不得携带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等音像设备进行摄影、录音、录像;禁止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及其他危险物品进入法庭和法官办公区。
  二、法庭内必须保持庄严、肃静。台面不得摆放食品、饮料;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手机必须关闭或调至静音状态;未经法庭允许,不得擅自发言。
  三、对于违反上述法庭纪律的,审判人员、司法警察有权予以制止,提出口头警告、训诫,或者责令退出法庭。情节严重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法庭内必须保持清洁卫生。禁止吸烟,不得随地吐痰、乱抛果皮纸屑。
  五、当审判人员进入法庭或者宣告裁判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以示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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