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彭素华、骆贤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中山市创二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诉李栋彪、彭素华、骆贤波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3790号民事判决,原告中山市创二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受理,现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2017年4月18日9时0分在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陈亦和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胡怡静,钟国平组成,由麦琳担任书记员。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