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民终4679号
刘新峰:
本院受理王敏坤、郑喜云诉你财产损害赔偿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民终46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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