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广州市科默思有机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佛山市南海至昌泡绵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及原审被告广东新展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朱以标、关颖、广州新展有机硅有限公司、广州市科默思有机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228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广州新展有机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佛山市南海至昌泡绵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及原审被告广东新展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朱以标、关颖、广州新展有机硅有限公司、广州市科默思有机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228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关颖: 本院受理上诉人佛山市南海至昌泡绵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及原审被告广东新展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朱以标、关颖、广州新展有机硅有限公司、广州市科默思有机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228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朱以标: 本院受理上诉人佛山市南海至昌泡绵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及原审被告广东新展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朱以标、关颖、广州新展有机硅有限公司、广州市科默思有机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228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广东新展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佛山市南海至昌泡绵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及原审被告广东新展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朱以标、关颖、广州新展有机硅有限公司、广州市科默思有机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228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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