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72号 恩平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珠海市星晴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依法受理上诉人张永辉与被上诉人吴焕新、张泽华、中山市金地实业有限公司、恩平市丰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苏娟、恩平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恩平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珠海市星晴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张永辉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7928元(张永辉已预交),减半收取18964元,由上诉人张永辉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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