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民终4285号
中山市财臣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飞炀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吴梅珍诉胡佩强及你们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民终42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上诉人吴梅珍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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