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民初83号
李显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中山市成运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偿还8000000元借款本金及罚息,原告对你名下位于中山市东凤镇东富路99号佛罗城保花园40幢的房地产在129075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你对上述8000000元本金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