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民终4729号
余飞、刘西儿、梁馨芳、张建华、陈莉、陈剑媚、林欢:
本院受理上诉人黄胜军、常耀男、胡源、姚水彬、金纯与被上诉人中山粤华燃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盈昌(鹤山)重道路沥青有限公司及你们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民终47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准许上诉人黄胜军、常耀男、胡源、姚水彬、金纯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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