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民终 2776号
中山市黄圃镇工业发展总公司:
本院受理中山市黄圃镇人民政府与被上诉人苏石华,原审被告中山市黄圃镇工业发展总公司、中山市黄圃镇工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民终27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三、上诉人中山市黄圃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上诉人苏石华赔偿租金损失375999元;四、驳回被上诉人苏石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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