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民终3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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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上诉人广州市港快速速递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梁干钊、杨进升、胡凯、广州市快捷快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快捷快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中山三角分公司、广州市港快速递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广东快捷快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民终35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民四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二、杨进升、广州市港快速递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13475元给梁干钊;三、广州市港快速递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54925.14元给梁干钊;四、若广州市港快速递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两项确定的债务,由广州市港快速递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五、驳回梁干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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