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民终4773号 翟伟坚、刘冠洪:
本院受理上诉人马加浩与李素环、陈日洪、林冠玲、原审第三人翟伟强、翟伟军及你们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民终47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596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上诉人马加浩的全部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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