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中中法民四初字第5号 黄锦亮: 原告陈崇健诉你及被告百龄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4)中中法民四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陈崇健不服,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和送达上诉状副本通知书。上诉要点: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两被上诉人向其返还港币2100万及利息,并承担其支出的律师费及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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