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民终4703号 徐良金: 本院受理上诉人罗景泉与被上诉人玉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你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民终47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玉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上诉人罗景泉支付250000元;三、被上诉人徐良金对上述250000元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上诉人徐良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上诉人玉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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