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1029号 张嘉: 本院受理上诉人郑全利与被上诉人广东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孔祥亮以及原审被告中山市天润盛兴金属原材料市场有限公司、张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10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2017)粤20民终1029号民事判决第二十二页“二、被上诉人孔祥亮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诉人郑全利支付工程款955347.21元;”补正为 “二、被上诉人孔祥亮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诉人郑全利支付工程款955347.2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955347.21元为本金,从2015年8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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