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4682号 梁杏娇: 本院受理上诉人孙桂枝与被上诉人韩卫霞及原审被告梁杏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4682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裁定按梁杏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并依法判决:一、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三、梁杏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韩卫霞偿还借款本金1359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四、驳回韩卫霞的其它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