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特173号
魏轩:
本院受理中山奥园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你以及周莉丹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驳回中山奥园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中山奥园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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