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3558号 邹颖瑜: 本院受理上诉人陈志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35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1508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1508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150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原审被告邹颖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被上诉人陈日峰清偿借款3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四、驳回被上诉人陈日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26元(被上诉人陈日峰已预交),由原审被告邹颖瑜负担(原审被告邹颖瑜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被上诉人陈日峰)。二审案件受理费626元(上诉人陈志冰已预交),由被上诉人陈日峰负担(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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