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4200号 李菊香: 本院受理上诉人吴国开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4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8398号民事判决主文为:原审被告李菊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上诉人林宝娟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以实欠款项为基数,从2017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被上诉人林宝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审被告李菊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上诉人林宝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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