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初15号之二 李庆强、原彩萍、中山市沙溪镇汇隆红登隆古典家具店、中山市泰德丰五金有限公司、中山市柏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余庆培、叶伟湘、林洁娴、刘建钊、李庆伟、陈玉晶: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中山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饭,万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初1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驳回被告中山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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