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4198号
李菊香:
本院受理上诉人吴国开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41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准许上诉人吴国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76元(上诉人吴国开已预交),减半收取838元,由上诉人吴国开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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