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申191号
黄志明:
本院受理卢丽燕因与邓晴波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申1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卢丽燕撤回再审申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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