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3242号 中山市易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众禾心电气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应海、中山市松林纸类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山市东凤镇老高电子元件加工场、原审被告中山市易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山市众禾心电气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32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刘应海、中山市松林纸类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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