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4888号 中山市小榄镇天缘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东凤镇和发纸箱厂(以下简称和发纸箱厂)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小榄镇天缘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缘公司)、周延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48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2072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周延水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上诉人中山市东凤镇和发纸箱厂清偿货款15164元以及相应利息(其中利息以15164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三、驳回上诉人中山市东凤镇和发纸箱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中山市东凤镇和发纸箱厂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79元(中山市东凤镇和发纸箱厂已预交),由被上诉人周延水负担并于上述付款期限内迳付中山市东凤镇和发纸箱厂,人民法院不另收退。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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