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3868号
吕家粟、王希: 柳闪闪因与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3868号民事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236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柳闪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25元予以退回。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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