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2341号
高志伟: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横栏镇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与被上诉人廖立新、原审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北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审第三人高志伟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23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87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确认廖立新享有中山市横栏镇北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出资人权益;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87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驳回被上诉人廖立新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中山市横栏镇北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上诉人廖立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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