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6378号
戴锦平、深圳市鹏海宇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戴锦平、深圳市鹏海宇物流有限公司、曾令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6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1254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125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交通事故损失2000元;三、曾令昌、深圳市鹏海宇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连带赔偿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交通事故损失59495.26元;四、驳回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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