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6564号
中山市亨力奇电器有限公司、蔡勋昌、蔡善昌、广东法劳力电器有限公司、苏少桃、蔡实昌: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南头镇穗德五金制品厂与你、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65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2072民初885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和诉讼费负担部分;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2072民初885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山市亨力奇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中山市南头镇穗德五金制品厂支付欠款109407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实欠货款数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7月27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三、蔡勋昌、蔡善昌、广东法劳力电器有限公司、苏少桃、蔡实昌对中山市亨力奇电器有限公司应向中山市南头镇穗德五金制品厂支付欠款109407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14647元(由穗德厂预交),由被上诉人中山市亨力奇电器有限公司、蔡勋昌、蔡善昌、广东法劳力电器有限公司、苏少桃、蔡实昌共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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