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7640号
东莞市骏达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与黄锦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76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39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399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三、驳回被上诉人黄锦明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494元,由原审被告东莞市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黄锦明已预交1494元,一审法院不作清退,由东莞市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黄锦明);鉴定费2300元(黄锦明已预交),由东莞市骏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94元(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黄锦明负担(黄锦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不另行收退)。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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