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民终427号
米卿人、陈常义:
本院受理刘泳春与被上诉人广东恒辉建设有限公司、米卿人、陈常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民终4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上诉人刘泳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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