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民终1777号 邹莉君: 本院受理上诉人邹浩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民终17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22622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第三项;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22622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上诉人邹浩、原审被告孟春梅、邹莉君、孟伟、马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被上诉人刘广东清偿借款本金447325.9元及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447325.9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清偿之日止);三、原审被告深圳市莱韵达整体家居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臻品轩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中山市莱韵达照明灯饰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深圳市莱韵达整体家居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臻品轩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中山市莱韵达照明灯饰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诉人邹浩、原审被告孟春梅、邹莉君、孟伟、马新追偿;四、驳回被上诉人刘广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7380元(刘广东已预交),由刘广东负担9259元,由邹浩、孟春梅、邹莉君、孟伟、马新、深圳市莱韵达整体家居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臻品轩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中山市莱韵达照明灯饰有限公司负担8121元(邹浩、孟春梅、邹莉君、孟伟、马新、深圳市莱韵达整体家居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臻品轩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中山市莱韵达照明灯饰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刘广东);二审案件受理费5855元,由上诉人邹浩负担4821元,被上诉人刘广东负担103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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