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初45号
中山市极地阳光木业有限公司、郝春富: 本院受理原告与你(你单位)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郝春富、孙鹏龙、陈风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清祝赔偿货物损失8400000元;二、驳回原告陈清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484.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484.3元,(原告陈清祝已预交),由原告陈清祝负担59114.3元,被告郝春富、孙鹏龙、陈风龙共同负担64370元,(被告郝春富、孙鹏龙、陈风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陈清祝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山市极地阳光木业有限公司、郝春富、孙鹏龙、陈风龙、中山市嘉利木地板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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