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7110号 马志强: 本院受理上诉人苏称均、阮志灿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7110号民事裁定书。裁决要点: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处理结果不当,本案应发回重审。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重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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