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民终1566号 中山市富美达电器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文化与被上诉人广东省中山食品水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富美达电器制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采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民终15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2000号民事判决第一、四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200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200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王文化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广东省中山食品水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从2018年5月11日按照7500元/月的标准计算至返还租赁物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四、驳回广东省中山食品水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广东省中山食品水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100元),由广东省中山食品水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25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径行向原一审法院交纳),王文化负担2475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径行向原一审法院交纳),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王文化已预交),由王文化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925元(王文化已预交5800元),由广东省中山食品水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30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径行向本院交纳),王文化负担5195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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