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民终2751号 中山市富美达电器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至美精密模具厂与被上诉人广东省中山食品水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富美达电器制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采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民终27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三、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山市至美精密模具厂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广东省中山食品水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从2018年1月10日起按照7500元/月的标准计算至2018年10月26日止的占有使用费。一审案件受理费1862元(广东省中山食品水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100元),由广东省中山食品水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6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径行向原一审法院交纳),中山市至美精密模具厂负担1676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径行向原一审法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488元,由中山市至美精密模具厂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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