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民终3942号 中山市帝冠五金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谢正年与你单位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民终39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16649号民事判决;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执6560号等案分配方案;三、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唐林刚所有的位于中山市港口镇美景西路5号幸福豪庭11幢502房的拍卖款761360元,在扣除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诉讼保全费等费用,以及优先支付抵押债权后的剩余执行款364356.43元,按照债权人的各债权比例进行分配,由执行部门重新作出分配方案;四、驳回上诉人谢正年的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200元(上诉人谢正年已预交),由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郑伟潮、中山市上源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帝冠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和本院分别缴纳1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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