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行终686、687号 肖贤竹: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东升镇胜龙村第八经济合作社与被上诉人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原审第三人中山市兆隆祥兴制衣有限公司及你土地行政登记两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行终686、68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准许中山市东升镇胜龙村第八经济合作社撤回该两案起诉;二、准许中山市东升镇胜龙村第八经济合作社撤回该两案上诉;三、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行初1074、1075号行政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行终686、687号 中山市兆隆祥兴制衣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东升镇胜龙村第八经济合作社与被上诉人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原审第三人肖贤竹及你方土地行政登记两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行终686、68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准许中山市东升镇胜龙村第八经济合作社撤回该两案起诉;二、准许中山市东升镇胜龙村第八经济合作社撤回该两案上诉;三、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行初1074、1075号行政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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