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民终3183号 于绍伟: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百佳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民终3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一审判决;二、中山市百佳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上诉人于绍伟支付工程款10000元;三、驳回被上诉人于绍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于绍伟已预交),由于绍伟负担360元,由中山市百佳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3元(中山市百佳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于绍伟);二审案件受理费875元(中山市百佳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山市百佳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5元,由于绍伟负担680元(于绍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中山市百佳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