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民终5412号 熊天龙: 本院受理上诉人吴文鸿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民终5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三、四项;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五项;三、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熊天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吴文鸿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四、驳回吴文鸿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84元,财产保全费647元,合计1331元,由熊天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熊天龙负担。熊天龙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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