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民初91号 陈慧、陈钢鸣、中山春之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宏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苏倩芝与被告吴燕姬、第三人欧波、史彩锦、凌文杰、中山宏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慧、中山春之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陈钢鸣、梁一夫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作出(2019)粤20民初91号民事判决。苏倩芝不服,提出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和送交上诉状副本通知书。上诉要点: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对一审判决第一项内容改判为确认位于中山市东区东裕路31号首层梯间、2层3-13卡、3层3-14卡【房产证号:C5531028/C1345429/C1345428,土地证号国(2007)易213157】的不动产中属于欧波的份额(价值约1840647元)全部归上诉人苏倩芝所有,并停止对上诉人房地产财产份额的执行;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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