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民终6749号 何夏坚、黄永兰:
本院受理上诉人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何夏坚、黄永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民终67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2330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2330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黄永兰应对何夏坚本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184元,诉讼保全费1241元,合计4425元,由何夏坚、黄永兰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184元,由何夏坚、黄永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