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粤20民初10号 林国庆、陈紫卿、陈家杰、卢磊: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心赢销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赢销公司)与被告肖卫宋、罗艳明、陈紫卿、陈家杰、吴亮、陈梨、林国庆、卢磊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解除心赢销公司与肖卫宋于2017年3月6日签订的《零售特许经营协议》;二、肖卫宋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心赢销公司偿还货款21766813.7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1766813.73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三、罗艳明、陈家杰、吴亮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罗艳明、陈家杰、吴亮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肖卫宋追偿;四、卢磊、陈梨对上述第二项债务中的15982999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卢磊、陈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肖卫宋追偿;五、林国庆对上述第二项债务中的1351314.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林国庆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肖卫宋追偿;六、陈紫卿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及共同清偿责任;七、驳回心赢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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