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粤20民初15号 李庆强、原彩萍、刘建钊、李庆伟、陈玉晶: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告中山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庆强、原彩萍、中山市沙溪镇汇隆红登隆古典家具店、中山市泰德丰五金有限公司、余庆培、叶伟湘、林洁娴、刘建钊、李庆伟、陈玉晶、中山市柏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8)粤20民初15号民事判决。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不服,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和送交上诉状副本通知书。上诉要点:一、原告请求变更一审判决第五项为“五、上述债权在最高本金限额16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费用的范围内,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对李庆强、原彩萍提供抵押的位于中山市沙溪镇新濠南路250号之一的房地产[证号:中府国用(2014)第易2408180号、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0214112881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中山市沙溪镇汇隆红登隆古典家具店、中山市泰德丰五金有限公司、中山市柏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余庆培、叶伟湘、林洁娴、刘建钊、李庆伟、陈玉晶对中山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本金限额16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费用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由被上诉人中山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庆强、原彩萍、中山市沙溪镇汇隆红登隆古典家具店、中山市泰德丰五金有限公司、余庆培、叶伟湘、林洁娴、刘建钊、李庆伟、陈玉晶、中山市柏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上诉费。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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