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民终3819号 张华德:
本院受理上诉人连家明与被上诉人施志辉及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民终38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2052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205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连家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施志辉交通事故损失16781.16元;三、驳回施志辉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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