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民终3668号 中山市亿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曾永祥: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香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磊、林思轩及你(单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民终36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1528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1528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152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中山市香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被上诉人张磊、林思轩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购房款19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中山市香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第三方经营管理公司交付房屋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不超过40000元;其中,从2018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上述违约金款项,中山市香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张磊、林思轩支付;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至中山市香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第三方经营管理公司交付房屋之日止或违约金数额满40000元止的上述违约金款项,中山市香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每隔三个月向张磊、林思轩支付相应期间的违约金);四、驳回被上诉人张磊、林思轩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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